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山东***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营销部客服,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住梁山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9月,被告人冯某某在担任山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销部客服期间,利用负责发货、货款结算等职务便利,采取用个人银行卡、微信收取货款后不上交公司、虚构退款理由获取公司退款的方式,挪用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2291562元,个人用于在网络上购买彩票,至案发前未归还公司。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冯某某到梁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微信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系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综合本案其他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庆魁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_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