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梁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2021-03-29 尘埃 0 评论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梁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住山东省梁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梁山县公明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梁山县仁和医院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已在辩护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经本院调查评估,宋某某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及相关情节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液检验报告鉴定文书、驾驶证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询问笔录,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为坦白。因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经本院调查评估,其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系初犯、偶犯,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