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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2021-03-29 尘埃 0 评论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2927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住山东省梁山县**有限公司。梁山**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之一,任主管**的副总经理。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12月有16日退回梁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梁山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

梁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销售被列管的1-(3-三氟甲基苯基)哌嗪盐酸盐548.5千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梁山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观上明知是列管的毒品而实施生产、销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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