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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荣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住梁山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荣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0日至同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荣某在梁山东某小区工地15号楼任钢筋班组组长,施工单位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与被不起诉人荣某结清工程款243792元,被不起诉人荣某拖欠亓某某等53名工人的劳动报酬93216元。2019年3月4日梁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荣某下达了梁人社监令字[2019]第*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后荣某将其中9名工人劳动报酬结清,未在规定时间内完全改正,仍拖欠44名工人劳动报酬87672元,截止2019年4月19日,被不起诉人荣某所欠工人劳动报酬全部支付。
本院认为,荣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报酬,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荣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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