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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住梁山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梁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1日至10月21日)。
梁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22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伙同许某某(另案处理)在梁山县**街道金永名人会216房间内,将被害人柯某某强奸。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梁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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