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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妨害公务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成武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在其父梁某甲家中砸东西,梁某甲制止未果遂报警。成武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民警申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赶至现场处理时,被告人梁某某不予配合并语言侮辱民警,向公路上抛掷物品,在民警试图将其带离时,被告人梁某某用右手击打民警申某某的面部,致其面部受伤,后用铁质撬杠砸在申某某的后背上。民警劝告、强制带离无效后,特巡警民警于当日17时许到达现场,对被告人梁某某进行控制时,遭到被告人梁某某反抗,致特巡警协警申某乙、王某某、丁某某、宋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申某某之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剪刀;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书;6.工作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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