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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文科(亦系下列、刘某某之、刘某某诉李红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梁文科(亦系下列
刘某某之
刘某某
李红某
杜娟(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封丽媛(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陈某

原告梁文科(亦系下列
原告刘某某之
委托代理人。
原告刘某某(系上列原告梁文科之妻),北京乐天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李红某,自述现无业。
委托代理人杜娟,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封丽媛,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自述现无业。
原告梁文科、刘某某与被告李红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丽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文科(亦系原告刘某某之委托代理人),被告李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娟、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借款的数额,原告主张,虽借条中记载的借款数额为110500元,但实际金额为110510元,其中包括实际借款107000元,诉讼费351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其实际收到的借款为87000元,3510元的诉讼费不应由被告偿还。庭审中,原、被告陈述的借款时间、数额均不一致,双方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实际借款数额应以借条记载的107000元为准。另,借条中的诉讼费虽不是被告李红某向二原告的借款,但该款款项系因被告李红某逾期不偿还借款原告提起诉讼所产生,且被告李红某亦在借条中将该笔款项计入了借款总额,故被告李红某认可其承担该笔费用。综上,被告李红某向二原告借款的数额应为110500元,被告李红某已偿还4万元,尚欠70500元。
关于二原告所述的借款是否应由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庭审中,二原告称对被告李红某借款的用途并不知情,被告李红某主张该笔款项为二被告经营饭店所用,被告陈某对此予以认可,且借款跨越的期间绝大部分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二被告对二原告所述的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另,被告李红某提出2010年二被告在离婚调解书中已经对债务负担做出了约定,但该约定为内部约定,并不能对抗债权人,故对被告李红某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二原告梁文科、刘某某借款70500元;
被告陈某对被告李红某上述第一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3元,减半收取781.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关于借款的数额,原告主张,虽借条中记载的借款数额为110500元,但实际金额为110510元,其中包括实际借款107000元,诉讼费351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其实际收到的借款为87000元,3510元的诉讼费不应由被告偿还。庭审中,原、被告陈述的借款时间、数额均不一致,双方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实际借款数额应以借条记载的107000元为准。另,借条中的诉讼费虽不是被告李红某向二原告的借款,但该款款项系因被告李红某逾期不偿还借款原告提起诉讼所产生,且被告李红某亦在借条中将该笔款项计入了借款总额,故被告李红某认可其承担该笔费用。综上,被告李红某向二原告借款的数额应为110500元,被告李红某已偿还4万元,尚欠70500元。
关于二原告所述的借款是否应由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庭审中,二原告称对被告李红某借款的用途并不知情,被告李红某主张该笔款项为二被告经营饭店所用,被告陈某对此予以认可,且借款跨越的期间绝大部分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二被告对二原告所述的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另,被告李红某提出2010年二被告在离婚调解书中已经对债务负担做出了约定,但该约定为内部约定,并不能对抗债权人,故对被告李红某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二原告梁文科、刘某某借款70500元;
被告陈某对被告李红某上述第一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3元,减半收取781.5元,由二被告负担。

审判长:许丽娜

书记员:崔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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