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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庆华,天门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天门市竟陵人民大道东1号。
法定代表人:徐必生,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北涛,该医院医务科副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丰华,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与被告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以需要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朱旭峰 人民陪审员  周洪兵 人民陪审员  费华成

书记员:敖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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