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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韩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梁某某。
被告韩某某。
被告胡某某。
被告张晶晶。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韩某某、胡某某、张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张晶晶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原告履行完出借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被告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韩某某、胡某某为共同借款人,且以上债务产生于被告胡某某、张晶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张晶晶对该债务承担偿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韩某某、胡某某、张晶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梁某某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3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300元,由被告韩某某、胡某某、张晶晶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翔宇 人民陪审员  魏凤山 人民陪审员  张俊玲

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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