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某某
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明华街永胜胡同神州小区。
法定代表人:徐军,经理。
被告:王某某,男,其它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其余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其余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书君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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