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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兰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杜文吉
魏德霜
兰某

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文吉,该公司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德霜,该公司主任。
被告:兰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其余25.00元退还给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其余25.00元退还给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审判长:张书君

书记员:王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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