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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某金融借款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孙洪彬
王某某

原告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新兴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崔文铭,男。
委托代理人孙洪彬,男。
被告王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已与被告自行和解,现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6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已与被告自行和解,现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玉娟

书记员: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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