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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桂林**沙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4503221983********,住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2月24日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投资建设桂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过程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占用临桂区**镇**村*林班*和*小班内林地,经桂林绿源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秦某某在临桂区**镇**村1林班*和*小班内使用林地面积共0.99公顷(合14.85亩),林地类别*1小班为一般商品林地,*小班为重点商品林地。
2020年10月12日,**公司已主动向临桂区林业局缴纳占用林地罚款198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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