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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城区某某汽修厂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栾城区某某汽修厂,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王家庄村。
经营者:王俊录。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7号A座12-13层。
负责人:孙敬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城区某某汽修厂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栾城区某某汽修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栾城区某某汽修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元,由原告栾城区某某汽修厂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刚

书记员:石利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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