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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城区新建饲料贸易部与邢台众和天之源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栾城区新建饲料贸易部
邢台众和天之源饲料有限公司

原告:栾城区新建饲料贸易部,地址:栾城区窦妪镇汪家庄村。
负责人:尹新建,该公司经理。
被告:邢台众和天之源饲料有限公司,住址:清河县挥公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任巧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城区新建饲料贸易部与被告邢台众和天之源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栾城区新建饲料贸易部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栾城区新建饲料贸易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8元减半收取2669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栾城区新建饲料贸易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8元减半收取266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巧亮
审判员:李彦召
审判员:王洪伟

书记员:李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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