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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湘东仙竹米业有限公司与邱方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株洲市湘东仙竹米业有限公司
邱方球

原告株洲市湘东仙竹米业有限公司,住所:攸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刘小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邱方球,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湘东仙竹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方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湘东仙竹米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湘东仙竹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株洲市湘东仙竹米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邱方球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株洲市湘东仙竹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湘东仙竹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株洲市湘东仙竹米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邱方球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株洲市湘东仙竹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唐建志

书记员:刘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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