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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栗建成,建筑工人。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杜庄乡紫峰坨村275号,秦皇岛鼎盛石料加工有限公司工人,公民身份号码:xxxx。
原告栗建成诉被告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2016年10月18日,原告栗建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栗建成负担。
审判员 陈翠军
书记员:田温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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