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云峰
王占全
原告栗云峰,男,汉族,1966年5月4日出生,高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察右后旗人,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察右后旗。
被告王占全,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出生,大学文化,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个体开发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
原告栗云峰诉被告王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秀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栗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占全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王占全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栗云峰与被告王占全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借款人的被告王占全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因原告栗云峰与被告王占全约定的借款月利率4%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故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借款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11月22日发布的年贷款基准利率5.6%的4倍加以计算和认定,并由被告王占全从2014年12月31日起按照借款数额30万元返还借款、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占全返还原告栗云峰借款30万元,并从2014年12月31日起按照年贷款基准利率5.6%的4倍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至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为止(此款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王占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栗云峰与被告王占全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借款人的被告王占全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因原告栗云峰与被告王占全约定的借款月利率4%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故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借款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11月22日发布的年贷款基准利率5.6%的4倍加以计算和认定,并由被告王占全从2014年12月31日起按照借款数额30万元返还借款、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占全返还原告栗云峰借款30万元,并从2014年12月31日起按照年贷款基准利率5.6%的4倍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至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为止(此款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王占全负担。
审判长:史秀永
书记员:包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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