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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某与席某某原审被告陈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被告):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报社员工,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审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医院职工,住朝阳市双塔区。

上诉人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席某某,原审被告陈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塔区人民法院(2017)辽1302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上诉人柴某某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柴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孙树立
审判员 郭敬明
审判员 华政通

书记员: 郭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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