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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某与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柳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未到庭)
被告: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址:栾川县城君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孟宪峰该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丁晓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系栾川县交警大队县城一中队副队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郑毅,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柳某某诉被告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0月18日下午3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柳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某某承担。

审判长 侯占梅
审判员 杜海洋
人民陪审员 杨建强

书记员: 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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