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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查某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不详。
原告查某远与被告郭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郭某某系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1月19日向查某远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查某远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查某远撤回起诉处理。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查某远负担。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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