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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心(有限合伙)与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人:某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3号楼302内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18028XXXX。

执行事务合伙人:某某公司(委派刘强为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世通阳光新城22幢1单元6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397688XXX。

法定代表人:娄某。

被申请人:娄某,男,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人某中心(有限合伙)于2020年1月15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0)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公司、娄某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24 215 706.84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某中心(有限合伙)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0年4月2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中心(有限合伙)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持有的某某公司298.6万股(股票代码000802,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冻结被申请人娄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华大厦支行,账号:×××):

三、上述冻结财产限额为人民币二千四百二十一万五千七百零六元八角四分。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某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法 官 助 理   巫扬帆 法 官 助 理   孟千壹 书  记  员   齐凌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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