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Z23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住枞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8时15分,被告人许某某驾驶皖******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枞阳县境内G347国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过程中,行至**镇**村路段,碰撞由南往北横过公路的行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枞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许某某负此起事故主要责任。
2020年11月30日,被告人许某某与死者张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张某某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许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童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永东
检察官助理:杨 红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枞阳县**镇**村**房组**号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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