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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检刑诉〔2019〕243号 

2020-12-29 尘埃 Comments0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5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3195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住安徽省枞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经院批准,当日由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6时许,被告人章某甲在枞阳县**乡**村**组自家门前,看见同村村民汪某某洗衣服回来,章某甲想起之前曾因琐事与汪某某发生过纠纷遂心生怨气,从身边柴堆上拿起一根木棍朝汪某某手背打了数下,后汪某某倒地将棍子夺下,章某甲又去拿了一根棍子打了汪某某双小腿数下,致使汪某某受伤。经枞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章某乙、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永东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章某甲现羁押于枞阳县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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