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果壳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李越(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
湖北瑶山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崔勇
原告湖北果壳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壳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午阳。
委托代理人李越,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瑶山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瑶山湖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光义。
委托代理人崔勇。
原告果壳公司与被告瑶山湖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果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午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越,被告瑶山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视频制作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向原告支付第一期合同价款50%即202500元,也不与原告履行确定脚本方案等义务,被告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之请求,本院考虑到被告自签订合同后,既不提供视频脚本,也不向被告预付款项的消极态度,结合原告早在2013年7月15日给被告发的手机短信内容判断,被告不愿制作视频的态度等,对违约金的计算,酌情按双方合同约定第一期价款202500元按日0.1%,从2013年5月16日始至原告主张权利之日止,计算的违约金为184天×0.1%×202500元=37260元。原告还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40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证实,其制作的视频是按合同约定,由原、被告确认的脚本进行的,且无有证明力的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已制作的视频进行了修改及验收等,因此,既使原告制作了视频,但不能认定与本案合同的关联性,故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瑶山湖公司辩称违约金过高的理由,本院不予以采纳。其他辩称理由,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瑶山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北果壳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7260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果壳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0元,由原告湖北果壳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被告湖北瑶山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视频制作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向原告支付第一期合同价款50%即202500元,也不与原告履行确定脚本方案等义务,被告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之请求,本院考虑到被告自签订合同后,既不提供视频脚本,也不向被告预付款项的消极态度,结合原告早在2013年7月15日给被告发的手机短信内容判断,被告不愿制作视频的态度等,对违约金的计算,酌情按双方合同约定第一期价款202500元按日0.1%,从2013年5月16日始至原告主张权利之日止,计算的违约金为184天×0.1%×202500元=37260元。原告还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40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证实,其制作的视频是按合同约定,由原、被告确认的脚本进行的,且无有证明力的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已制作的视频进行了修改及验收等,因此,既使原告制作了视频,但不能认定与本案合同的关联性,故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瑶山湖公司辩称违约金过高的理由,本院不予以采纳。其他辩称理由,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瑶山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北果壳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7260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果壳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0元,由原告湖北果壳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被告湖北瑶山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
审判长:姚成昌
审判员:雷沛
审判员:刘玉衡
书记员:陈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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