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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林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葛洲坝佳鸿物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成祥,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婷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昌市伍家口腔门诊医生,住宜昌市西陵区。系被告林某某儿媳,特别授权。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牟立萍

书记员: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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