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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某某,男,汉族,1982年5月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监护人:林顺贵,男,汉族,1955年6月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吴广贤,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杜某,男,汉族,1997年3月生于宁夏青铜峡市。
被告:杜某某,男,汉族,1966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杜某、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某、杜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对被告杜某、杜某某的起诉。
案件减半收取4476元(缓交),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世吉 人民陪审员 李学文 人民陪审员 崔向宁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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