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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叶某甲、叶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林某,无职业。
被告叶某甲,无职业。系原告林某之长。
被告叶某乙,农民。系原告林某之次。
被告叶某丙,无职业。系原告林某之三。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王国胜

书记员: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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