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
李志滨(黑龙江富祺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哈尔滨市嘉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宋克明
冯福利
潘明锐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原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临江镇荣河村。
委托代理人李志滨,黑龙江富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所地哈尔市道外区。
被告哈尔滨市嘉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双北路0.7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朱凤兰,职务经理。
被告宋克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冯福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潘明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长江路163号金源花园D栋1-5层9号门市。
负责人王瑾逊,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哈尔滨市嘉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宋克明、冯福利、潘明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付800元,退还原告775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付800元,退还原告775元。
审判长:李在华
书记员: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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