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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县某工业公司与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松江县某工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松江县某工业公司为与被告徐某、王某、沈某、张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自2004年1月起至2009年12月止的土地使用费合计人民币18,000元。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松江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本案在上海市松江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某、王某、沈某、张某给付原告松江县某工业公司自2004年1月起至2009年12月止的土地使用费合计人民币12,000元(给付方式:于2009年10月15日前给付);
二、若被告徐某、王某、沈某、张某未按上述期限偿付欠款,原告松江县某工业公司有权按土地使用费人民币18,000元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徐某、王某、沈某、张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 丁伟

书记员: 陆求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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