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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松江县某工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松江县某工业公司为与被告徐某、王某、沈某、张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自2004年1月起至2009年12月止的土地使用费合计人民币18,000元。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松江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本案在上海市松江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某、王某、沈某、张某给付原告松江县某工业公司自2004年1月起至2009年12月止的土地使用费合计人民币12,000元(给付方式:于2009年10月15日前给付);
二、若被告徐某、王某、沈某、张某未按上述期限偿付欠款,原告松江县某工业公司有权按土地使用费人民币18,000元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徐某、王某、沈某、张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 丁伟
书记员: 陆求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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