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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迎春国内仲裁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独角龙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朝,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圣泽,吉林石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迎春,现住宁江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迎春间国内仲裁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迎春支付借款本金74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仲裁费及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李迎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18以(2016)吉07执55号之一、之二号执行裁定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迎春所有的位于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存量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松房权证宁字第00053916号,面积2356.99平方米)以及位于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松国用(2011)第070001832号,面积1211.42平方米)。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评估拍卖,现涉案房屋正在评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海峰审判员 王伟波审判员 任旭明

书记员: 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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