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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兴达物业公司与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松原兴达物业公司。
住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长山镇。
法定代表人:田春富,系经理。
被告:张某某,男,住前郭县。
原告松原兴达物业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
松原市兴达物业公司诉称:2010年6月22日,我方与张某某签订一份场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50000元,现张某某无故拖欠2015年和2016年的场地租金共计10000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立即给付租金100000元。
经本院审理查明,松原市兴达物业公司无法提供张某某的准确地址,本院亦无法查明张某某确切住址。
本院认为:松原市兴达物业公司不能提供张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张某某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张某某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松原市兴达物业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本院退还给原告松原市兴达物业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海涛 人民陪审员  陈艳平 人民陪审员  孟凡梅

书记员:马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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