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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二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汉族,1979年7月12日。

上诉人杨某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2行初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所诉行政行为对其产生了实际影响,一审法院应当立案予以审查。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2行初15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蒙 鲜
审判员 李 石
审判员 王海英

书记员:张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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