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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则与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杨某则
李后兵(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
梁秀峰(内蒙古成方律师事务所)
石英

原告杨某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
委托代理人李后兵,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
法定代表人齐国芳,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梁秀峰,内蒙古成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乌海市海南区水利局局长,住乌海市海南区。
原告杨某则诉被告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某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后兵,被告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梁秀峰、石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则于2009年6月13日领取《惠农一卡通》存折,不能证明其取得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原告要求被告对其土地补偿的证据不足,其主张不能成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则要求确认被告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不予补偿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则于2009年6月13日领取《惠农一卡通》存折,不能证明其取得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原告要求被告对其土地补偿的证据不足,其主张不能成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则要求确认被告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不予补偿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继业
审判员:李少东
审判员:单建中

书记员:陈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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