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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赵某某、才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杨某某
赵某某
才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原告:杨某某。
被告:赵某某。
被告:才某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建广,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才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长:李维民

书记员:王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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