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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某某。
再审申请人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苏某某、苏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12民终8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某某申请再审称:2016年7月份杨某某向法院递交了诉讼费减、缓、免申请书,而办案人让开庭那天交诉讼费,再审申请人已经办理了减、缓、免手续,不应交费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是错误的,请求再审撤销(2016)黑12民终860号民事裁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冯艳文 审 判 员 陈玉娟 代理审判员 董晓东
书记员:韩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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