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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安新县泰克制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杨某
吕亚新
刘勇
安新县泰克制鞋有限公司
白长青(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杨志平,男,农民,系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徐晓飞,女,农民,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吕亚新,女,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指导老师。
委托代理人刘勇,男,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生。
被告安新县泰克制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会然,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长青,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安新县泰克制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萍
审判员:侯杰
审判员:马骁

书记员:杨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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