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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张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杨某某
贺建忠(宁夏青铜峡小坝法律服务所)
张某某

原告:杨某某,男,1946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委托代理人:贺建忠,青铜峡市小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1954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100元,退回原告杨某某1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100元,退回原告杨某某100元。

审判长:李国海
审判员:魏丽波
审判员:汤春宁

书记员:马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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