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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金建华、贺兰县逸挥基金回民中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杨某某
金建华
贺兰县逸挥基金回民中学

原告杨某某,女,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金建华,男,回族,1957年1月27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贺兰县逸挥基金回民中学,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银河西路,组织机构代码45424024-4。
法定代表人马成云,系该校校长。


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金建华、贺兰县逸挥基金回民中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金建华、贺兰县逸挥基金回民中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金建华、贺兰县逸挥基金回民中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金建华、贺兰县逸挥基金回民中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肖静洪

书记员: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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