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
何效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
放弃(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
变更诉讼请求(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
余海鹰(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
杨某
龚海滨(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变更(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放弃诉讼请求(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周口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
负责人胡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效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有权进行调解、和解),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海鹰(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
委托代理人龚海滨(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执行款项),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固始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杨某、张某某、周口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2)鄂曾都民初字第01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仁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尚晓雯、代理审判员叶锋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民财险固始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效伟、余海鹰、被上诉人杨某的委托代理人龚海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张某某、周口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杨某提交的《个体信息》查询表属于行政机关存档信息,应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依法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可以作为确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依据,上诉人人民财险固始支公司认为事故责任划分不当依据不足,且张某某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判责任划分并无不当。上诉人人民财险固始支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没有尽到通知义务就缺席判决”,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已尽到了通知开庭义务,上诉人人民财险固始支公司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关于原判确定的医疗费来源清楚,数额明确,对此上诉人应当予以承担。被上诉人杨某虽然为农业户口,但其常年在城区工作,其生活来源也来自城区,故原判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法定的赔偿责任,上诉人此项上诉理由无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杨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所骑的电动车确实受损,其所主张的800元修理费合理合法,应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杨某提交的《个体信息》查询表属于行政机关存档信息,应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依法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可以作为确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依据,上诉人人民财险固始支公司认为事故责任划分不当依据不足,且张某某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判责任划分并无不当。上诉人人民财险固始支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没有尽到通知义务就缺席判决”,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已尽到了通知开庭义务,上诉人人民财险固始支公司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关于原判确定的医疗费来源清楚,数额明确,对此上诉人应当予以承担。被上诉人杨某虽然为农业户口,但其常年在城区工作,其生活来源也来自城区,故原判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法定的赔偿责任,上诉人此项上诉理由无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杨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所骑的电动车确实受损,其所主张的800元修理费合理合法,应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姚仁友
审判员:尚晓雯
审判员:叶锋
书记员:詹学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