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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吴某、饶某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法定代理人:杨某,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被告:吴某,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被告:饶某根,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饶某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的法律,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微

书记员: 尹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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