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甲
邓忠银(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
杨某乙
杨某丙
杨某丁
杨某戊
曹志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甲,女,生于1954年7月23日,汉族,宜都市人。
原告:杨某乙,女,生于1966年2月9日,汉族,宜都市人。
原告:杨某丙,女,生于1964年3月15日,汉族,宜都市人。
原告:杨某丁,男,生于1959年5月25日,汉族,宜都市人。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忠银,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戊,男,生于1955年6月4日,汉族,宜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曹志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诉被告杨某戊继承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诉被告杨某戊继承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裴芝梅
审判员:林玲
审判员:邹玉红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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