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密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62********,汉族,初中文化,密山市**公益性岗位工人,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密山市**镇**街第**居委会**组)。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8时30分许,在密山市**小区院内**号楼北侧道路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无号牌**车由西向东倒车时,将车后行人被害人王某某(男,殁年68岁)撞倒,王某某经密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符合生前被运动的钝性物体(如车轮)作用致双下肢血管破裂失血死亡。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认罪认罚手续。以上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路人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伤者,杨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出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在侦查机关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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