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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杨某,男,1990年10月生于灵武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吴忠市利通区。
被告:丁某某,男,44岁,回族,初中文化,工人,住青铜峡市。

原告杨某与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龚廷明

书记员: 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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