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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巨鹿县。
被申请人: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临城县。
被申请人:范贵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临城县。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范某某、范贵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某某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范某某、范贵才的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杨某某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范某某、范贵才的银行存款70000元,期限为六个月,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雷雪
书记员:孙雅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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