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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某某,退休工人。
上诉人杨某某因诉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政府、宜昌市点军区点军街道办事处滥用职权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2015)鄂点军行立初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裁定认为:起诉人杨某某以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政府为行政诉讼被告,基层法院没有管辖权,遂裁定不予受理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上诉人杨某某向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一名被告为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杨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杨某某在上诉状中陈述的一审法院应予立案或移送管辖的理由,均与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与此同时,上诉人杨某某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没有向法院提交具体的事实根据以及能够证明受到侵害的证据材料,其起诉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综上,上诉人杨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按照规定不收取诉讼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 波 审 判 员 胡振元 代理审判员 周铁金
书记员:宋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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