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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被告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段某某退还购物款125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购物本金125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段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杨某某与段某某是认识多年的朋友,出于对段某某的信任,杨某某于2017年10月5日向段某某转账225 000元用于购买油卡。转账后,段某某未能如约向杨某某交付油卡,经多次协商后段某某同意退还杨某某全部购买油卡款项。段某某仅在2018年5月17日退给杨某某100 000元,剩余的125 000元一直以各种理由不予退还,故诉至法院。

段某某辩称,杨某某所诉属实,125 000元同意还,只是我的上家未退给我暂时给不了,我要求分期付款,不同意支付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5日,杨某某向段某某转账225 000元用于购买加油卡,段某某承诺两周内交付加油卡,但到期未履行。经双方协商,由段某某退款。2018年5月17日,段某某向杨某某退款100 000元,剩余125 000元至今未退。

本院认为:段某某向杨某某支付购物款,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后因段某某无法履行约定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返还杨某某购物款。但段某某只返回部分购物款,剩余部分以上家未退为由未予退还,故杨某某要求段某某退还剩余购物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杨某某要求段某某支付利息的诉求,因双方并未约定,故本院不予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杨某某购物款共计125 000元;

二、驳回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段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书  记  员   祁海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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