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兴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铭伟,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小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撤回对被告陈小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陈小娟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印厚
书记员:张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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