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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
周毅(天镇县法律援助中心)
贾彦林
闫福东(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
石少辉
李建国(山西大同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宋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周毅,天镇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彦林。
委托代理人闫福东,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少辉。
委托代理人李建国,大同市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
上诉人杨某、上诉人贾彦林、上诉人石少辉因与被上诉人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镇县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镇县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镇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贾彦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7元、上诉人石少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80元,分别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镇县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镇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贾彦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7元、上诉人石少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8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马剑峰
审判员:马祖荡
审判员:张晨曦
书记员:常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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