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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马某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宁0324执147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生于1981年3月6日,回族,个体,大专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执行人马某某,男,生于1974年12月24日,回族,农民,中专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了(2017)宁0324民初127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某某履行标的款60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某在本院涉案太多,且因拒不履行义务已被本院采取强制拘留措施,现暂无能力履行义务,其名下一套位于××县的房产已被本院冻结,经查被执行人马某某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认可该事实并表示可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宁0324民初1270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顾占林审判员金鑫审判员马成文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杨晓东本案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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